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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格标错的商品售后能否不退还?

来源:作者:发布时间:1970-01-01浏览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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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问:某家电商场进了一种新型空调,将价格定为3108元。营业员林某在制作价格标签时,粗心大意将价格标为2108元。邓某到该商场看到这种空调价格便宜,便问营业员林某此空调是否冒牌货,林说:“这是刚进的货,我们是独家经营,不可能是冒牌货。如果是假货,你可凭发票来换。”邓某仔细检查后,发现不是冒牌货,便买了两台,用信用卡付了款。当家电商场盘点时,发现少了2000元货款,经查是营业员林某错标价格所致。由于邓某是信用卡付款,商场很快找到了邓某。家电商场向邓某提出:或者补交2000元货款,或者退还两台空调。而邓某认为买卖关系已经成立,商场不能反悔,拒绝补款或返还空调。请问,邓某的做法对吗? 
    答:商场与邓某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显然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七十一条规定:“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、对方当事人、标的物的品种、质量、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,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,并造成较大损失的,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。”商场的新型空调本应该是3108元,因营业员抄标价格时工作粗心,误将“3”标为“2”,导致实际标价比原先定的价格少了近三分之一,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。那么,对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如何处理呢?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“下列合同,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:(一)因重大误解订立的;(二)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。”《民法通则》第五十九条也规定:“下列民事行为,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:(一)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;(二)显失公平的。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。”就本案来讲,家电商场在发现少了2000元货款后,即找到买主邓某商量,或者退货还钱,或者补齐差价,商场的做法于法有据。